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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快读

摘要: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合法地位。

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合法地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主体资格、网约车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条件、网约车经营行为规范和约束机制等内容,文件的出台对网约车行业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和影响。

《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及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和驾驶员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必备条件

1、一个资格: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三大能力:业务能力、收支能力、服务能力。

(1)业务能力——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2)收支能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3)服务能力——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二、五大申请材料

1、对企业主体

(1)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对于业务能力

(1)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2)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

(4)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3、对于收支能力

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4、对于服务能力

(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2)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其他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从事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

1、对于车辆需符合:

(1)7座及以下乘用车;

(2)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2、对于驾驶员需符合: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审核

1、审核期限

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批准后可延长10日。

2、审批单位

资格审批及材料审核单位包括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由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相应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还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要求和约束机制,不仅保障了乘客合法权益,也保障了驾驶员合法权益,对市场上供需两方均提供了权益保障。网约车的合法化是互联网+在出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共享经济在我国的进一步深入。随着互联网出行服务的创新,激烈的竞争让该行业亟待受到约束和指导。《暂行办法》出台对市场无疑起到了一定规范作用,但是文件在政府、企业、市场三方的协作关系还尚待进一步的思考和改进,如何使得三方主体走向更加成熟、合理的道路还有待进一步考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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